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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法人章程需要一起改变吗?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公司章程也应当变更原记载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其中第七款明确表明公司章程应当记载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律规定法人变更需要的材料都有什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内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由新任或原法定代表人签名);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件;
5.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法定代表人信息;(在申请表内填写,便于登记机关信息采集)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1份);
8.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变动的需提交相关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