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热门城市
我的位置: 首页 > 律师法 > 律师法律责任 > >> 正文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是什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有哪些?

法律解答网 2023-05-15 16:53:16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全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二、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

(一)协议主要内容: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三、拆迁补偿流程

(一)主要流程

1、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特殊情形的补偿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只作货币补,或只作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6、裁决拆迁。

7、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全文的相关内容,在面临拆迁时,被拆迁人也可以提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进行一定的了解,这样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保障好自己的合法权益,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网站专业律师。

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新闻时事、法律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作品内图片源于网络。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联系客服告知,我们核实后将立即删除。 标签: 房屋征收 拆迁补偿 补偿标准 房屋价值

最近更新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是什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全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有抵押的房子可以贷款吗?小产权证的房子能买吗?房屋预抵押登记是否有法律效力? 一、房屋预抵押登记是否有法律效力房屋预抵押登记有法律效力。预告...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民事行为特征有哪些? 一、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达设立、变更...
商标什么时候公开?什么是商标注册? 一、商标什么时候公开(一)提出申请后一年,商标局发布商标初审公告...
土地纠纷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本怎么写?土地流转未报备案的纠纷案件有哪些? 一、土地纠纷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本答辩人:地址:被答辩人:地址:法...
领取失业现金办理流程是什么?失业补助金审核通过多久到账? 一般在办理失业后次月到账。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劳动合同签订有违约赔偿吗 劳动赔偿金要交税吗? 劳动合同签订有违约赔偿吗 劳动赔偿金要交税吗?劳动合同签订有违约...
哪些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财产保险综合险是什么? 综合险产品名称: 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类别: 家庭财产保险公司:...
写字楼物业管理主要负责什么?写字楼物业管理的要求有哪些? 一、写字楼物业管理主要负责什么1、房屋外立面完好、整洁、无脏损和...
员工户口性质查询系统怎么用?户口性质分类分为几类? 一、员工户口性质查询系统怎么用在互联网上是不可能查询到自己的户...
商标驳回复审期限计算是什么?驳回发明专利有哪些要求? 一、商标驳回复审期限计算申请人若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不服,可以从...
降权是什么意思?降权的判断标准有哪些? 一、降权是什么意思降权,一般是指搜索引擎给网站评定的级别下降了...
消防器材如何管理?消防器材如何选择? 一、消防材料要开供货证明吗消防产品供货证明到消防局申请办理,提...
居住证明怎么写?办居住证明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一、外地人如何开居住证明外地户口异地居住证明即暂住证,准备两张...
构成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的要件有哪些 政府强行征地怎么办? 构成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的要件是什么构成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的要件...
二手房按揭首付多少 购买二手房贷款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二手房按揭首付多少1 二手房按揭贷款的首付不是固定的,不同的情况...
加班费怎么计算?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是什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内容 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劳动者在正常的工作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商标答辩费用多少?商标权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一、商标答辩费用多少商标答辩费用一般是免费的,但当事人请了代理...
家庭暴力离婚孩子会判给哪一方?面对家庭暴力的处理应该怎样? 面对家庭暴力的处理应该怎样?(一)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之规定,实...
领了结婚证还撤销婚姻吗?可撤销婚姻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领了结婚证还撤销婚姻吗?领了结婚证还能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的法定...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需要注意什么条件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设计人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需要注意什么条件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需要注意的条件...
刑事案件司法机关的立案期限是如何规定的?消防刑事案件如何才能立案? 一、消防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
离婚后复婚需要什么手续?复婚有婚假吗? 离婚后复婚需要什么手续?1、双方当事人持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以...
孩子抚养权的案件法院审判原则有哪些?抚养权争夺应该提交哪些证据? 争夺抚养权该提交哪些证据?孩子抚养权的案件法院审判原则有哪些?...
工程设计合同追诉期是几年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工程设计合同追诉期是几年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工程设计...
怎么创办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区别? 怎么创办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区别?1 申请个体工...
罪犯的赔款家人要承担吗?哪些情况家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罪犯的赔款,家人一般没有义务承担。但如果罪犯是无民事行为能...
一般情况下登记流程是什么?结婚登记需要哪些证件? 结婚登记条件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
合同纠纷案由有哪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介绍 合同纠纷案由有哪些?一、代位权纠纷。二、撤销权纠纷:撤销债务人放...
商标侵权的行为有几种 商标权侵权的诉讼时效? 商标侵权的行为有几种 商标权侵权的诉讼时效?、1 使用侵权是指未...
15037178970

律师最新回复

  • 2023-03-29 16:54:32

    被合同诈骗了在哪里报案?合同诈骗罪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 2023-03-29 16:54:32

    偷逃税款500万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偷逃税款多少钱构成犯罪?

  • 2023-03-29 16:54:32

    侵占罪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侵占罪单位能否构成?

  • 2023-03-29 16:54:32

    重婚罪的认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男人重婚罪怎么判?

  • 2023-03-29 16:54:32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要如何来界定?虚开增值税票罪怎样规定立案标准的?

我是律师

律师入驻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友情链接:

京ICP备2023000331号-32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Powered by 名律 Copyright © 名律版权所有